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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14/2018

認識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實體權利保障規定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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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處理案件,是否受理公務員與國家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變動之申訴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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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,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,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,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,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,完成法令之制(訂)定、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。其中「各級政府機關」應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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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較於世界人權宣言,有關人權規範條文較多,且規範內容亦較趨於詳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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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提到的「人」,不包括我國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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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工作權範圍,僅限於私人與企業,不包括公務員與國家間之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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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國際人權憲章,由世界人權宣言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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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我國應遵守公約內之具體權利規定,但公約亦開放部分條文由締約國依其國家情勢自主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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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公務員不同於人民之身分,與國家具有特別權力關係,必須對國家負有無限量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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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為實施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,我國以制定施行法之方式,將上開公約內國法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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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我國雖因歷史因素無法完成兩公約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,但突破創舉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初次報告,表示願意遵循兩公約之意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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